剔除。
与此同时,王周欢也承认,关于成本价仍无法具体确定,但如果某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专家有权利产生合理怀疑并要求该供应商解释。如果专家认定供应商理由不充分,可以按无效投标处理。所以,《通知》中的规定应该与其他法律法规协调起来使用。
资格条件应该不设分值
在“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相关条款中,通知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受访者均认为,所谓资格就是一个门槛,凡符合条件的就进去,不符合条件的就被挡在门外,入“门”后再分三六九等就有些繁琐了,资格条件没必要设定分值。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王周欢说,规定资格条件不作为评审因素很好,打分因素应该仅仅是商务和技术条款。资格条件一旦成为评审因素就得设定相应的分数,但资质稍有差别的企业的服务和产品能用分数来体现吗?而且又如何给出各项得分?如诚信等级、业绩等,且给资格条件设置分数还容易给个别人留下作弊的空间。
“我们原来将一些资格条件确定为评分因素,现在看来要调整招标文件模本的具体要素了。”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梅昌文如是说。各地对资格条件的规定五花八门,这令供应商不知所从,如注册资本,有的规定为资格条件之一,达到一定数值就可参与;有的可能既是资格条件,又设定为评分要素。梅昌文表示,有点担心新规定在实践时把握不准。
河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王孟瑜则担心资格条件不列为评分因素后,可能从另一个角度引发不公。他举例说,根据信息产业部的规定,网络施工单位计算信息系统集成等级分为4级,原来采取等级资质不同加分有别的策略,不仅各个等级的供应商都有参与机会,而且照顾到了不同投标商内在本质的差异,所以,“一刀切”可能带来某些不利影响。对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蓝志雄建议,资格条件应该定得稍宽一些,否则容易形成一种“屏蔽”效应,把本不该拒绝的供应商挡在门外。譬如50万元的绿化工程,1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就可以保证项目的完成,关键还是看供应商的诚信资质。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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